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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是否要为父亲卖房签字同意

时间:2026.02.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房屋产权情况决定卖房是否需女儿签字。
产权仅父亲个人所有,他可自主卖房,无需女儿同意。
要是房屋为父女按份或共同共有,父亲卖房时女儿签字就很必要。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可能无效。
像父女共同出资买房登记为共同共有,父亲卖房就得女儿同意,否则女儿有权主张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小胡想卖房,未取得小丽签字同意便与他人达成交易。小丽得知后,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要求返还房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产权为二人共同共有,小胡卖房时小丽是否应签字同意,未经同意的卖房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若房屋产权仅为小胡个人所有,其卖房无需小丽签字同意,有权自主处分。
2、本案房屋为小胡与小丽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小胡未经小丽同意擅自卖房,即便买房人支付合理对价且办理过户登记,小丽仍有权主张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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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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