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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合理期限是什么

时间:2026.02.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29人
律师解析: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法定合理期限。
通常,依司法解释,出租人通知卖房及价格等信息后,承租人15日内未明确表示买,就视为放弃。
这15日是行使期限,通知到达承租人才起算。
期间承租人要明确表示买。
超期未明确表示,之后主张法院一般不支持。
此期限平衡双方利益,保障交易秩序,促承租人及时行权

案情回顾:

小胡将房屋出租给小许,后小胡欲出售该房屋。小胡按要求通知小许房屋即将出售及价格等关键信息,通知到达小许后,小许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之后小许却主张优先购买权,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小胡已通知小许,小许未在规定十五日内明确购买,其优先购买权已丧失。
2、该十五日期限设置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利益、保障交易秩序稳定,小许未及时行使权利,不应再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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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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