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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是否得付出赔偿的费用

时间:2026.02.16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490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离婚不必然产生赔偿费用,仅在符合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时,无过错方才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无法定过错时,通常无赔偿,共同财产协商或法院判决分割。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有明确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当出现这些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而在不存在法定过错时,正常离婚不存在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按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如果遇到离婚赔偿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与他人同居。小丽发现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朱给予损害赔偿。小朱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即可,不应额外赔偿。双方就小朱是否应支付赔偿费用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本案中小朱与他人同居,属于法定过错情形,小丽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小朱主张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若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正常离婚时通常不存在一方需向另一方赔偿,夫妻共同财产遵循协商分割或法院判决分割原则,但本案中小朱存在法定过错,不适用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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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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