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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人和股东后是否还需担责

时间:2026.02.09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变更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变更法人和股东后是否担责要分情况。
原法定代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公司损失、涉及单位犯罪等情况需担责;
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可能与受让人连带责任;
新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通常对变更后的公司运营负责,与变更前问题无关时,一般无需对变更前特定问题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原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按照侵权责任相关规定,需承担赔偿责任
若单位犯罪,原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人员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原股东,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出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受让人知情的,双方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基于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通常仅对变更后的公司运营负责。
如果您在法人和股东变更责任承担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

小朱曾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李是原股东。后来公司进行了法人和股东变更,小胡成为新法定代表人,小丽成为新股东。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之前经营中存在损失以及债务问题。经调查,小朱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因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小李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就转让了股权,而小丽受让股权时知道这一情况。

案情分析:

1、对于原法定代表人小朱,因其在担任期间因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即便法人已经变更,小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若该行为涉及单位犯罪且小朱存在直接负责等情形,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原股东小李,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受让人小丽知道该情况,所以小李与小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新法定代表人小胡和股东小丽,对于变更前与自己无关的公司特定问题,通常无需担责,但因其受让股权时知道小李出资瑕疵情况,所以要就出资问题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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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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