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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双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时间:2026.02.07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079人
律师解析:
合同签订日期不同时,通常以最后一方签署的日期为准。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合意,最后签署方视为对条款最终确认。
这基于合同成立需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完成签署。
但具体案件中,若能证明有其他合理情况或另有约定,需依实际判断。
比如先签方签署有可撤销情形,或双方约定特定日期为准,应按特殊情况认定签订日期,要综合考量确定。

案情回顾:

小李和小胡签订合同,小李先签署,小胡后签署,两份合同的签订日期不一致。双方就合同签订日期产生争议,小李认为应以自己签署的日期为准,小胡则主张以最后一方签署的日期为准。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合意。通常情况下,最后签署的一方对合同条款进行了最终确认并达成一致,所以一般以最后一方签署的日期为准。
2、但如果能证明存在其他合理情况,比如先签一方的签署存在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或双方另有约定,则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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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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