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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2.0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380人
律师解析:
1.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里,先履行债务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可中止履行合同
2.行使不安抗辩权后,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
3.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担保,中止方可以解除合同
比如签买卖合同,先供货方发现对方经营差可能无法履约,可中止供货。
对方提供担保就恢复供货,没改善也不担保就可解除合同。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先供应一批货物给小胡。之后小朱发现小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能力的可能。小朱认为自己有风险,于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了供货。小胡则认为小朱应按约定供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小朱发现小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履行能力可能,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符合法律规定。
2、若小胡之后提供了适当担保,小朱应当恢复履行供货义务;若小胡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小朱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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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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