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辽宁 - 大连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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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剖析法律助手

地区:辽宁 - 大连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
  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
  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
  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2020-10-28 17:4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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