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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民间借款时股东未签字需担责吗

时间:2026.02.0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借款以公司名义,用于公司经营,股东没签字一般不用担责,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担责。
特殊情况是,股东滥用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借款被股东个人用致人格混同,股东要担责。
仅股东未签字不能定是否担责,得综合借款用途、资金流向等多因素,才能准确判断。

案情回顾:

小许作为某公司股东,公司有一笔民间借款,借款是以公司名义进行,小许未在借款相关文件上签字。现债权人要求小许对公司该笔民间借款承担责任,小许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股东未签字通常无需担责。
2、但存在特殊情况,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借款实际被股东个人使用致人格混同,股东需担责。
3、判断股东是否担责要综合考量借款用途、资金流向、公司与股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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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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