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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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体现在何处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强制性条款如下:首先,除非公司章程另行制定特殊规定,否则股东会会议由各股东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其次,在遵循普通事项需过半数通过的基础上,股东大会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资或减资、以及公司分裂或合并等重大决策,则必须取得出席会议之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可通过;最后,还有其他一些强制性的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决议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未实际出资时,法律责任受限于法人实体原则,即公司需以自身全部资产承担债务。已履行出资且无滥用法人地位行为的股东,通常无需对公司的额外债务负责。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原则上具备法律诉讼效力,但需确保行为人具备法律行为能力,且保证书意愿真实、内容合法,不违背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但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仍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人公司股东对外担保通常无需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因其仅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而其他类型公司如需对外投资或第三方担保,则需依据公司章程细则,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