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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管辖

时间:2026.01.31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329人
律师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管辖法院确定不简单。
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含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能管。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可行使管辖权。
产品质量问题致人身损害,多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特定事故索赔诉讼,按规定依实际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

小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人身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小许认为产品制造地法院应具有管辖权,而被告方则主张产品销售地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2、具体管辖需依案件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所以需综合考量各因素,以判定最终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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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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