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间借贷诉讼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若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点,按约定;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给付货币以接收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以不动产所在地等确定履行地。
即时结清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胡一笔钱,双方未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地。后小胡未按约定还款且下落不明,小朱欲
起诉小胡
追讨欠款。小朱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
法院起诉,而小朱的朋友觉得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因民间借贷提起
诉讼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中被告小胡下落不明,所以可由原告小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小朱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小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案双方
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小朱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综合来看,小朱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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