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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能否仲裁

时间:2026.01.2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037人
律师解析:
1.土地权属争议通常无法仲裁
像婚姻、收养纠纷以及行政争议都不在仲裁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涉及行政事务,属行政机关处理范畴。
2.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
协商不成,由政府处理,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或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3.若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许因一片土地的权属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这片土地一直由其家族使用,应归自己所有;小许则称该土地是自己从他人处流转而来,拥有合法权益。双方就土地权属问题僵持不下,小朱提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但小许对此存疑,认为土地权属争议不能仲裁。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通常涉及土地行政管理等行政事务,属于行政机关处理范畴,不在仲裁范围内,所以小朱提出的仲裁方式不符合规定。
2、该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小朱和小许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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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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