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概念:
第三人加入
债务,和原
债务人一起承担还钱责任。
条件:
1.债务得是合法有效的。
2.第三人要和债务人说好加入债务。
3.
债权人同意。
影响:
1.第三人和原债务人连带还债。
2.第三人能用原债务人的抗辩理由。
3.原债务人不退出,债务份额没约定就平分。
4.第三人还钱的效果按约定或法律定。
5.债权人可找任一人要全部或部分钱,两人内部分担但不能对抗债权人。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5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临近时,小胡找到小许,表示愿意与小许一起偿还这笔债务,两人达成了加入债务的约定。之后,小许和小胡告知小朱此事,小朱表示同意。但还款期限到后,小许和小胡都未还款,小朱要求两人共同偿还5万元,小胡却称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存在小许对小朱有效的5万元债务,小胡与小许约定加入债务且小朱同意,符合并存
债务承担的要件。
2.小胡与小许成为
连带债务人,对小朱
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可向小许或小胡主张全部5万元债权。
3.因小胡和小许
未约定债务份额,应推定为均等分担。但这是他们内部的责任分担,不能对抗小朱的全部债权主张,所以小胡称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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