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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否能入股

时间:2026.01.2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445人
律师解析:
1.知识产权使用权可用于入股。
法律规定,股东既能用货币出资,也能用可估价且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知识产权使用权满足这两个条件,能作为非货币财产入股。
2.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入股,要合理评估作价,不能高估或低估。
3.需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把使用权转到公司名下。
4.若公司章程对知识产权使用权入股有特别规定,要按规定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打算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小朱以货币出资,小李以实物出资,小胡提出以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入股。小朱和小李对小胡的提议存在疑虑,担心知识产权使用权不能入股,且不知如何确定其价值,也不清楚后续手续该如何办理。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包括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知识产权使用权符合要求,所以小胡可以以其知识产权使用权入股。
2、以知识产权使用权入股时要对其进行合理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并且要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使用权转移至公司名下。另外,若公司章程对知识产权使用权入股有特别规定,需遵循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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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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