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诉讼中,原告不同意
证人出庭,不影响证人作证。
当事人可申请证人出庭,法院审查后若认为其
证言对查明事实必要,会准许。
2.即便原告反对,只要证人出庭符合法定情形、利于认定事实,法院可依职权通知。
证人有出庭义务,法院准许决定有效。
3.若原告能证明证人与案件无关或证言无证明力等,法院会综合考量决定是否仍让证人出庭。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的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小李向法院申请证人小静出庭作证。小朱认为小静出庭会对自己不利,明确表示不同意小静出庭。但小李坚持认为小静的证言能证明案件关键事实,法院经初步审查,觉得小静的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必要,准备准许小静出庭作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当事人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经审查认为
证人证言对查明事实有必要时,可准许证人出庭。所以本案中,即便小朱不同意,只要小静出庭符合法定情形且对认定事实有帮助,法院可依职权通知其出庭。
2、证人有依法出庭作证的义务,法院准许证人出庭的决定具有
法律效力。不过若小朱能证明小静与案件无关联、其证言无证明力等,法院会综合考虑决定是否仍让小静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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