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不履行
二手房合同的
追诉期限通常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三年内,若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
起诉或
仲裁,
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3.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4.二手房合同一方不履约,另一方要及时在时效内维权,防止
败诉。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
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向小朱购
买房屋。
合同签订后,小朱未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小李起初未在意,三年后才想起此事欲追究小朱责任。小朱则以已过追诉期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不履行二手房合同的追诉期限即
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若小李在知道小朱不交房时起三年内未
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可能已过。
2、若在这三年期间,小李向小朱提出过履行请求、小朱同意履行义务或小李提起过
诉讼、申请过仲裁等,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小李若想追究小朱责任,需判断是否在有效诉讼时效内,避免丧失
胜诉权。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