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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联系人是否需连带承担责任

时间:2026.01.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304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合同联系人无需连带担责。
他们主要负责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并非合同权利义务主体。
2.合同责任遵循相对性,只约束缔约当事人
没签字且无担责意思表示的联系人,通常不承担履行责任。
3.若联系人有过错致对方损失,如提供虚假信息、越权行事,要按过错赔偿,但非连带责任
4.联系人若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在表见代理等情形下,法律后果可能不同。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合同,小胡作为合同联系人负责双方信息传递与沟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小李要求小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胡认为自己仅为联系人,不应承担责任。小李则觉得小胡参与了合同事务,应担责。

案情分析:

1、根据合同责任承担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仅约束缔约当事人,小胡作为合同联系人,未作为合同当事人签字,也未作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通常不承担合同履行责任。
2、若小胡存在过错行为导致小李损失,如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超越授权范围行事等,需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并非连带责任。若小胡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符合表见代理等特定情形时,可能产生不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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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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