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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在哪些情形下会不予受理

时间:2026.01.07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366人
律师解析:
仲裁庭不予受理的情况如下:
1.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需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不受理。
2.超出受理范围。
仲裁有特定受案范围,超出则不受理。
3.申请超时效。
应在规定时效内申请,无正当理由超期不受理。
4.申请人不适格。
申请人需是适格仲裁当事人
5.被申请人不明。
无法确定被申请人,难以审理。
6.其他法定情形。
如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出现这些情况,仲裁庭会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小朱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小朱称小胡在合作项目中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自己造成损失。但小胡认为双方并未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小朱的仲裁申请已超出规定时效,且小朱在申请时对被申请人小胡的信息描述模糊,导致被申请人不明确。仲裁庭经初步审查,决定对小朱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仲裁以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本案中小朱与小胡未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庭有权不予受理。
2、小朱的仲裁申请未在规定时效内提出,且无正当理由,仲裁庭可据此不予受理。
3、小朱申请时被申请人不明确,无法确定明确的被申请人,仲裁庭难以进行审理,也符合不予受理的情形。因此,仲裁庭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小朱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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