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无效“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
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
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等事项。二.债务人异议的规定债务人异议: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对支付令认定的事实和
证据提出不同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不应当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