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没有消灭,仍具备请求的条件,请求人没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被请求人就应给付抚养费,婚生、非婚生均应如此。对于处于特殊地位的非婚生未成年子女请求抚养费的问题,更应予以特别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