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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管辖

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管辖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0 00:35:32 已帮助40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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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约定管辖后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呢?
约定管辖债权转让协议管辖不应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转让后,原管辖约定是否及于受让人与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这些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管辖约定是否是从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是否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法律并未规定。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受让人可以与债权一并取得的是从权利,而协议管辖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意,是特别约定,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不是一种权利,自然也不是附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所以其效力仅及于原债权、债务人,不能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五个地点均是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超出这五个联结点的管辖约定是无效的。一旦合同的权利人转让了相关权利,受让人如果与这五个联结点毫无关系,再适用这五个联结点的规定,显然有悖民诉法规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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