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案件的
诉讼费是多少 债权人撤销之诉应当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处理,每件收诉讼费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费由谁支付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后段)。另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
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属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进行保全而言,此种费用可以作为公益费用,使之在债务人的总财产上具有优先受偿效力;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受领标的物并因保管而支出费用的场合,对于该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还可以在标的物上发生
留置权。而在债权人事实上优先受偿的场合,其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则不再构成公益费用,因而不应当再发生上述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