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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户名与背书不符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 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 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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