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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农民土地补偿标准

占农民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2-22 10:20:50 已帮助39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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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农民土地补偿政策
1、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列入资本公积金,作为扩大再生产资金,不得列入收益分配,更不能将此项补偿费直接或变相的高标准、一次性地只分给涉地的农户。2、地上物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生产经营组织、农户、个人按照产权明确归属。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上物补偿费冲销固定资产原值后,列入资本公积金,不得参与收益分配。3、青苗补偿费全部归承包经营该土地的农户、个人或者生产经营组织所有。4、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的,按规定标准分配给个人;由集体安置就业的,列入集体经济组织实收资本,作为扩大再生产资金,不得列入收益分配。5、应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须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招待费和购置小轿车、购买移动电话、建造办公楼等非生产性支出。凡需使用列入所有者权益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进行建设投资的,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6、农用土地和“四荒”承包(出租)收入,按年度收取的,可以列入当年收益分配;集中收取的,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得提前支用以后年度的收益。7、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农用土地和“四荒”承包(出租)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每年都要定期地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把审计监督的结果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民主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和侵占土地征占补偿费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贪污、挪用土地征占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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