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继承法》规定
遗嘱的种类分为: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口头遗嘱、
录音遗嘱及公证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如果之前有公证遗嘱,之后再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仍以公证遗嘱有效。 此外,在几种遗嘱中,口头遗嘱的有效性仅限于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即失去效力。 继承法这一规定,确定了公证遗嘱在几种遗嘱中的最高效力,但同时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形:被
继承人立了公证遗嘱之后,处分财产的意愿发生了变化,但又没有或情况不允许再次办理公证遗嘱,改变之前的公证遗嘱内容,
遗嘱公证效力高于最后遗嘱。 《继承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证遗嘱的合法性可以得到保障。和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因为有公证员的流程把关,对内容的合法审查,遗嘱内容更规范、遗嘱形式合法无暇疵。如果一刀切,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很多老人写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既没有专业
遗产继承律师的参与,也没有公证人员的把关,遗嘱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文字表述不严谨,可能引发更大的麻烦,一场
遗产继承诉讼不可避免。 同时我们也认为《继承法》的规定仍有待于完善,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公证遗嘱的继承人有损害被继承人合法权益时,当公证遗嘱的继承人未能承担法定
赡养义务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