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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自诉人

遗弃罪大部分是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罪、毁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二)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


故意伤害罪(轻伤),重婚罪,遗弃罪,妨害通信自有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情节特别严重,受害人为弱势群体,受到严重伤害的人民检察院对遗弃罪提起公诉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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