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级)鉴定2200元/例次,(省级)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
2、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元/例次,(省级)鉴定2200元/例次。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如遇以下三种情况应按要求缴纳鉴定费: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缴纳预缴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的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缴纳预缴费;
(3)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争议处理的申请人支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