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按照本办法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但省相关部门应当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
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通用
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考试前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并不得收费。 第七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凭证。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不收取费用。 未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八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遵纪守法,廉洁勤政。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二)不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 (三)合同工、临聘人员及其他非在编在职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四)政治素质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超过处分期限的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