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
警告的
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
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
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以上是对
行政法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相关知识,希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