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烟草专卖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了不同规定,《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而有些人认为二者产生矛盾,实际上两部法律并不矛盾。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在规定三个月的起诉期限时,特别规定了一个除外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由于《烟草专卖法》是法律,所以应当适用《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而不是三个月。
应当注意的是,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这里的15日内的起算点不包括本日,例如烟草专卖机关6月1日送达处罚通知,那么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从6月2日开始计算,即6月16日期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