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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6 20:54:22 已帮助18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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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涉嫌运送他人偷越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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