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本分则另有规定的。第五条【量刑从重规则】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量刑方法,确定最终的宣告刑,在
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综合决定宣告刑、量刑要素,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应当依照刑
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
刑罚为基准。第十条【先例参照规则】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第九条【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第三条【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全面,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在此基础上,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第六条【量刑减轻规则】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结合量刑基准,着重查明犯罪事实。第八条【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不同法官之间对
犯罪构成要件。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量刑时可以参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第七条【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第四条【量刑从轻规则】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量刑适用规则,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不同时期,适用分则规定,决定被告人的刑罚: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刑法的量刑的基本原则有如下十条。第二条【量刑的事实依据】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