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及第四条第一款“被告应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来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的规定,被告作为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其审查股权转让纳税申报的重点在于股权转让所得,即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应该缴税,从而出具相应的股权转让纳税证明,并不需要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实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