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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新《婚姻法》中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是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能享有该权利,也不能代替父母行使。但从人情伦理角度来说,祖父母的探视有利于小孩的正常生长,身心健康的,也应该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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