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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

离婚诉讼中感情破裂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5 09:51:28 已帮助28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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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对方提出离婚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4、一方被宣告失踪,对方起诉离婚的。


15、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6、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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