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规并不鼓励全职人员进行兼职,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允许职工在8小时工作任务外,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前提是不影响本职工完成工作。如果因为兼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法规做出了赔偿规定。根据《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
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对于此类人员从事兼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要与之
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规定了兼职工作如果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如何对损害进行赔偿。因此,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工作的,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是不违反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