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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找人顶替

交通肇事找人顶替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4-02-19 13:02:07 已帮助40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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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找人顶罪怎么认定

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顶替。动机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1、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


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


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为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实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象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事后自首这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象有的盗窃犯,在窃得财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将所窃的财物主动退还失主,仍应认定其盗窃犯罪既遂一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


事后,行为人感到内心不安,主动到有关部门讲清问题,这是他原先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转变到主动接受处理的一个转换,也只能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不能将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他当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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