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中的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范畴包括:
1.车辆及其附属物品在事故中直接承受的损害;
2.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及车辆所承载货物或行李的损失;
3.由于车辆完全损毁或无法修复,而必须购置一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毁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所产生的重置费用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