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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提起诉讼离婚

精神病人提起诉讼离婚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7 03:06:28 已帮助18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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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可以离婚吗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就精神病人能否办理婚姻登记作出专门规定。但《婚姻登记条例》排除了精神病人通过行政登记的方式离婚的能力,意即精神病人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办理。该规定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应当是《婚姻法》第31条,即登记离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由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离婚的法律性质和行为后果,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因而不具备“自愿”的前提,同时只有通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作出公正的裁判。由此可知,《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并非对精神病人离婚的资格进行了限制,而是限定了离婚的方式。对此从理论到实务的意见是一致的。


男女在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候,工作人员会问清楚是否出于自愿而登记结婚,但由于此时精神病人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因此一般来说,精神病人是不可以结婚的。因此上文中提到的精神病人可以结婚的说法,就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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