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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4 08:47:01 已帮助27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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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直接向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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