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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政府拟征收土地

即墨市政府拟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24 15:55:28 已帮助224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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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征收我们地的,市政府把地卖给开发商了。我们不同意市政府征收行不行
您好!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以下为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用渔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用园地、渔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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