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拒不支付
抚养费的理由的回答如下 《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的权利。”第37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角度考虑,婚姻法并未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
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作出规定,而仅针对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承担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体系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不存在子女抚养费用的分担问题,子女在此时一般亦无需行使抚养费的请求权。《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照上述法律确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只要当事人具有夫妻的身份,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对婚后夫或妻所得的财产拥有共有权。从共有财产的本质特征来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可以在形式上使用一方的经济收入抚养子女,但该一方的经济收入在物的归属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要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了子女的抚养费。子女没有理由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行使缺乏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