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三部《关于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讲到关于
量刑建议的提出,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提出量刑建议,而且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
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
协商一致。 也就是说,量刑建议的结果一般应当是由检察官、嫌疑人和律师三方协商的结果,因此,认罪认罚的案件律师应切实发挥量刑建议当中的协商作用,及时提出嫌疑人罪轻的律师意见,确保维护
当事人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
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
犯罪事实、
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