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综合考虑93年的司法解释和最高院《
婚姻法解释》:第一,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无异议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并能证明此
债务为一方与
债权人的
个人债务的,则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的,另一方有异议但无
证据证明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时,一方应当证明举债的原因,如果能证明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义务、
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能证明的,认定为
夫妻个人债务。这样,即达到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做到了维护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如何认定个人债务,这是93司法解释中规定,实践中也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