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替人作了
担保而
借款人,也就是
债务人耍赖跑了的情况,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替人作的担保是一般
保证还是
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到期后,
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还了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索替其还的部分。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
担保法》(起废止)上推定为连带保证,于保证人是很不利的。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对于一般保证,借款人跑了的,保证人应当尽可能找回借款人,否则,待债权人
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就得替债务人还剩下的那部分债务;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跑了后,债权人直接找保证人还债的,保证人应当还,然后向借款人追索替其还的那部分债务。保证人有多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
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