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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原告

可以提起股东诉讼的适格原告可以分为下列两类:(1)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2)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司法实践中,这里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是指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这里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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