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减刑、
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如下: (一)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和假释,都是由执行机关行使减刑或假释建议权,而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或假释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假释的裁定法院应该是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 ( 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 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