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
婚姻法修改之前,确实有对于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经一定年限,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一方婚前个人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产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修改的婚姻法已经废除了这项财产转化制度。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
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新《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根据新婚姻法,比如你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子还有车、建立的公司等都是你的个人财产,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新《婚姻法解释(一)》第33条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
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以后都是使用新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