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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有没有赔偿汽车损失
非机动车有没有赔偿汽车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应赔偿,依法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大类,而具体的赔偿标内容需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履行。当事人可以就事故赔偿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若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4-03-02 10:11:02
已帮助4446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驶出加油站横穿非机动车道
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
后,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下达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认定书中载明责任划分,责任划分与当时路况、信号灯、交并线等情况有关,仅实地考察的交通警察可以准确判断。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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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有没有赔偿汽车损失
钱威
问题:意外造成火灾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是烧坏小厂房,各种机械不同程度受损,自己核算损失结果是五十万,但是也提供不了购买合同和购买发票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案件情况
樊乐乐
问题:乡村道路上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交警处理结果五五责任,保险公司叫非机动车赔付机动车车损一半的费用
你是哪一方的?既然是同等责任,也是需要承担的,但对赔偿比例可以下浮百分之十
钱威
问题:非吸案刑事一年,责令退赔投资损失,我是分公司,不应该由我赔偿,我要申诉,认为可以吗
您好,想问什么事情呢
万珊珊
问题:您好,我昨天开小汽车被-个非机动车三轮车撞了,他喝酒了受伤人-直打电话骚扰我怎么办呢
有无报警 有无事故认定书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哪些汽车能做贬值损失鉴定
一、哪些车辆可进行贬值损失鉴定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3)损坏严重的车辆。二、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期限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到后,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喝酒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任何损失,被警察查到,带去验血,血液显示104.2 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拘留
处以罚款,请参考如下规定:第七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十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的第七十三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一)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在机动车行驶中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三)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四)乘坐两轮摩托车未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的(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乘车人未按规定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第七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在行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二)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未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三)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要么找登录询问,比如说百度贴吧律师
张继伟
问题:你好,我是某公司司机,开货车送货途中追尾它车,没人员伤亡!公司让我付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理吗?
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再说还有保险公司,公司的要求违法也不合理。
徐炜
问题:网上自称机构的带我炒股,分成,造成亏损,能追讨损失吗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毛希丁
问题:你好,想问下,非机动车和汽车都是使用交通法是吗
请问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高王楠
问题:我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停车,一位大哥骑电动车非常快车,然后车把失灵摔倒了,受伤了,说是我的错
你好!可以报警处理,正常无逆行驶行,一般不存在过错。
单琪琪
问题:你好,我是摊铺机操作手,早上凌晨一点到工地,叫四点说到工地,我们自己找住宿地方,三点多才找到宾馆,下午2点到工地,把我们摊铺机锁敲开干活,我们铺了两车料,他们又让另外一台摊铺机铺,说损失了六车料,这损失说让我们赔偿
没有任何依据啊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堂姐在去聚会的时候,不小心给弄伤了自己,还出现了工伤了,还造成了人身的损失了,那非工伤有人身损失赔偿吗?
请参考案例: 张某为河南省焦作市某公司职工,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利用某风景区进行拓展训练,张某在拓展训练时受伤。张某所在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张某进行了赔偿。因工伤保险赔偿不足,2010年5月,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和风景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职工在获得工伤赔偿的同时是否还能向用人单位或侵害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吗?职工在获得工伤赔偿时还可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应差额赔偿。即发生工伤事故后,当事人可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或者当事人在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这两个方面进行衡平选择一种赔偿方式,然后以另一种赔偿方式作为补足加以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损害所造成的损失。 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人身损害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述情况下,即使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针对工伤保险往往难以补偿劳动者的损失的现状,将社会保障和民事赔偿结合起来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对工伤保险的补充符合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工伤职工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已得到了工伤保险赔偿,仍有权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2.民法基础理论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为全部赔偿(而不是全额赔偿),即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如果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份赔偿的话,那也就是可以从中谋取超过实际损失的利益,明显与民法的全部赔偿的原则相违背。 3.该案涉及违约责任之诉与侵权责任之诉的竞合选择,选择权在于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立法中对出现责任竞合时应如何处理所作出的明确规定。本案中张某选择了侵权责任之诉,受诉法院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认相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然后与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与标准进行比较,针对差额部分作出裁判。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重合时适用 在某些情形下职工受到损害,不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该单位的其他职工引起的,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而引起的。对于该种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问题,有人认为“按照责任应当由直接责任者负责的原则,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用有单位不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应实行相加模式,即在受害职工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处获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后,受害职工依然有权向对工伤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工伤保险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人生保险性质有差异,但这并不妨碍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可通约性。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补偿受害职工的损害,使原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让全体社会成员分担损失,保证事故受害人获得补偿;而人身保险的宗旨亦在于分散风险,使得出现保险事由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金。因此,从两者分散风险,补偿受害人方面二者可以互通。 其次,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根据《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既使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实行相加模式,允许受害职工双重请求权,是法律的制裁目的之所在。工伤保险与人揣损害赔偿责任,虽然主要的功能是补偿或者赔偿受害职工的损失,但它们还有制裁功能,即对用人单位进行制裁,促使其提供更安全的工作场所、工作设施、工作条件,同时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制裁,促使其提高自身注意义务,改善自身设施。如果不实行相加模式,即使实行补充模式,都无法完全达到制裁目的,容易使用人单位可以推卸责任,使得负有责任的第三人逃避义务。 第四,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另外,《工伤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工伤职工与侵害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对工伤职工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法律并没有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不得要求劳动者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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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美亮律师
2024-06-24 07:08:04
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暂时不能说明责任比例,可以报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问题:电动车骑车撞人,当时送对方去医院了,后又因为是邻居,所以派人去照顾,这是不是就算我全责?
钱威律师
2024-06-22 23:30:07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
问题:交通事故?
郭海滨律师
2024-06-21 06:39:17
您好!主责,全责要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开车撞死人不是全责需要做牢吗?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6-21 11:25:43
你好,你想咨询什么法律问题?
问题:醉驾?
于雅平律师
2024-06-20 20:03:53
你好,如需要问题详细的处理方案,可佳361279102去获取,避免等待!
问题:倒车没倒进去看到后方来车停下了谁的责任?
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6-20 12:17:18
你好,及时报警,交警定责明确。
问题:我骑两轮电车逆行,被迎面来的电车撞了一下,而对面的电车失控摔到了,也受了重伤,请问我要负多少责任?
李玉亭律师
2024-06-18 15:11:23
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期限,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以交警部门为准。
问题: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能出来?
钱威律师
2024-06-17 23:10:07
你好,这边可以详细沟通的
问题:交通事故导致半月板后角撕裂累及关节面,未做手术,下蹲轻微受影响,够伤残吗?
钱威律师
2024-06-17 23:19:25
你好,这边可以详细沟通的吗
问题:肇事逃逸致人多处软组织损伤应当怎样定责和处罚?
钱威律师
2024-06-15 21:30:51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我是负责人,已经被起诉强制执行阶段,之前我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在我因为交通事故?
郭海滨律师
2024-06-21 06:39:17
您好!主责,全责要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开车撞死人不是全责需要做牢吗?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6-21 11:25:43
你好,你想咨询什么法律问题?
问题:醉驾?
钱威律师
2024-06-22 23:30:07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
问题:交通事故?
李玉亭律师
2024-06-18 15:11:23
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期限,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以交警部门为准。
问题: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能出来?
钱威律师
2024-06-17 23:19:25
你好,这边可以详细沟通的吗
问题:肇事逃逸致人多处软组织损伤应当怎样定责和处罚?
吕美亮律师
2024-06-24 07:08:04
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暂时不能说明责任比例,可以报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问题:电动车骑车撞人,当时送对方去医院了,后又因为是邻居,所以派人去照顾,这是不是就算我全责?
于雅平律师
2024-06-20 2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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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倒车没倒进去看到后方来车停下了谁的责任?
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6-20 12:17:18
你好,及时报警,交警定责明确。
问题:我骑两轮电车逆行,被迎面来的电车撞了一下,而对面的电车失控摔到了,也受了重伤,请问我要负多少责任?
钱威律师
2024-06-17 23:10:07
你好,这边可以详细沟通的
问题:交通事故导致半月板后角撕裂累及关节面,未做手术,下蹲轻微受影响,够伤残吗?
钱威律师
2024-06-15 21:30:51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我是负责人,已经被起诉强制执行阶段,之前我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在我因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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