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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身起诉状
非法搜身起诉状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0 07: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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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身起诉状
孟凡永
问题:你好 ,对方欠我钱,没有对方身份证号,怎么写起诉状
你好,可以起草相关文书
钱威
问题:民事纠纷,有人报案,两方都到公安局,这时公安局应该把人带到审讯室搜身么?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进行分析
苗艳
问题:您好!我在试用期被辞退了,一个月的时候被辞退,理由是我请病假,身体状不能胜任工作,这样有经济补偿吗
你好,单位涉嫌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杨潇
问题:您好,我在去年年末发现妻子和别人的聊天记录,最次也是一个精神出轨。现在耗了有大半年了,想尽早解决。我们有两个女儿,大的四岁多,小的两岁多。因为是家里介绍相亲认识的,所以结婚后两年才领的结婚证。但是在之前她一直隐瞒我她的身体里面有梅毒,而且是在孩子即将出生才和我说的,虽说没有传染性了,但是孩子出生之后知道两岁身体里面还有这个病毒。我想咨询一下如果离婚,第一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能争取出来吗?之前结婚时给她的彩礼费用和这几年挣得钱能要过来多少?另外她之前对自己身体状况的隐瞒能不能得到赔偿?
您好,首先已经结婚没有彩礼退还之说,第二孩子抚养权您可以委托律师帮您争取,第三隐瞒病情可以主张赔偿
姚猛
问题:你好姚律师!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被机动车撞身亡责任怎么划分?(骑自行车人没有过机动车线)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如非机动车合规行使,一般机动车全责。以交警综合查明为准。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 我没工作过,社保上是在职状态,影响我应届生身份吗
应届毕业生分为以下两种:1.即将毕业但还没拿到毕业证,处于实习或待业状态的;2.已经拿到毕业证,但拿到毕业证的时间在择业期内。一般在校招及公务员考试中会限定求职者必须为应届生。校招无非就是在学校投递简历,企业比较集中,不用在外边奔波,对其他方面没有影响;但想要参加公务员考试的童鞋一定要记住,在你考上或放弃考公务员之前,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将自己的档案留在学校或者放在了人才市场,保留你的应届生身份!
毛希丁
问题:夫妻双方签订协议,由一方执笔书写,内容是夫妻双方不论任何一方因某种原因亡故,身后所有财产归独生女继承,只按手印没签字,现非执笔方病故,其父母还健在,此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你们处理的财产属于父母所有,而且父母健在,属于无权处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开店详询!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非法集会被记下身份证手机号,有没有违法记录
不会对你的财产造成损害。人身攻击就不知道了,要看你有没有最近得罪什么人。要提防以后有诈骗犯打电话给你,因为他知道了你的身份信息和名字。如果在公安系统有他的人,就轻而易举的能查出你的家庭情况很多信息。他们会利用这些东西进行行骗。花样百出注意防范。我遇到过说有我的法院传票。用114查询对方座机号码不是电信用户。政府机关用的号码都是中国电信。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2020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民事状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身份证号码:3702841900823。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到原告能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生活为止。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讼,请求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人民2015年月日。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堂姐在去聚会的时候,不小心给弄伤了自己,还出现了工伤了,还造成了人身的损失了,那非工伤有人身损失赔偿吗?
请参考案例: 张某为河南省焦作市某公司职工,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拓展训练,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利用某风景区进行拓展训练,张某在拓展训练时受伤。张某所在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张某进行了赔偿。因工伤保险赔偿不足,2010年5月,张某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和风景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职工在获得工伤赔偿的同时是否还能向用人单位或侵害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吗?职工在获得工伤赔偿时还可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应差额赔偿。即发生工伤事故后,当事人可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或者当事人在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这两个方面进行衡平选择一种赔偿方式,然后以另一种赔偿方式作为补足加以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损害所造成的损失。 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人身损害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述情况下,即使是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针对工伤保险往往难以补偿劳动者的损失的现状,将社会保障和民事赔偿结合起来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对工伤保险的补充符合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工伤职工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已得到了工伤保险赔偿,仍有权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2.民法基础理论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为全部赔偿(而不是全额赔偿),即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如果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份赔偿的话,那也就是可以从中谋取超过实际损失的利益,明显与民法的全部赔偿的原则相违背。 3.该案涉及违约责任之诉与侵权责任之诉的竞合选择,选择权在于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立法中对出现责任竞合时应如何处理所作出的明确规定。本案中张某选择了侵权责任之诉,受诉法院应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认相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与标准,然后与工伤保险赔偿范围与标准进行比较,针对差额部分作出裁判。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重合时适用 在某些情形下职工受到损害,不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该单位的其他职工引起的,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而引起的。对于该种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问题,有人认为“按照责任应当由直接责任者负责的原则,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行为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用有单位不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应实行相加模式,即在受害职工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处获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后,受害职工依然有权向对工伤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工伤保险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人生保险性质有差异,但这并不妨碍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可通约性。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补偿受害职工的损害,使原先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让全体社会成员分担损失,保证事故受害人获得补偿;而人身保险的宗旨亦在于分散风险,使得出现保险事由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金。因此,从两者分散风险,补偿受害人方面二者可以互通。 其次,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根据《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大多数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因此,既使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实行相加模式,允许受害职工双重请求权,是法律的制裁目的之所在。工伤保险与人揣损害赔偿责任,虽然主要的功能是补偿或者赔偿受害职工的损失,但它们还有制裁功能,即对用人单位进行制裁,促使其提供更安全的工作场所、工作设施、工作条件,同时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制裁,促使其提高自身注意义务,改善自身设施。如果不实行相加模式,即使实行补充模式,都无法完全达到制裁目的,容易使用人单位可以推卸责任,使得负有责任的第三人逃避义务。 第四,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侵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国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另外,《工伤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给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工伤职工与侵害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这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对工伤职工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法律并没有赋予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因此不得要求劳动者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保险待遇。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堂姐出门的时候被人当做了小三给打了,要去法院上诉人身损害赔偿,人身伤害民事赔偿上诉状怎么写的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这就是一份人身伤害民事赔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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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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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威律师
2024-06-19 19:02:07
你好,这边可以详细沟通的吗
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开除啦,怎么处理!?
吕美亮律师
2024-06-19 10:46:21
属于对家属的情况告知。是正常的程序,注意防骗即可
问题:外地派出所通知,亲自拿家属逮捕通知书过来给我签字,这是什么意思?
杜强吉律师
2024-06-19 09:09:43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洗钱30万获利1万2千元,会不会判刑?
吕美亮律师
2024-06-19 10:20:41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网络开设赌场罪,获利分红11万,建议量刑5年重吗?
张少锋律师
2024-06-18 08:30:57
您好您是遇到什么法律问题?
问题: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情节较轻的标准是什么?
钱威律师
2024-06-17 01:41:41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具体情况进行维权
问题:信用卡逾期被银行以诈骗案立案?
钱威律师
2024-06-17 08:36:54
你好可以根据你的情况进行
问题:信用卡六万逾期一年多银行以诈骗案递交了?
吕美亮律师
2024-06-17 09:18:28
未遂,现在被立案了吗?
问题:强奸中止会不会判刑?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6-15 16:44:49
你好 ,想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具体讲一下。
问题:三个老板的资金在我卡里340万被我用了被别人给骗了,我主动还了45万这是要被判多久?
史成涛律师
2024-06-15 14:32:48
一般来说是有判缓的可能性,还要看具体情况
问题:帮助网络信息所得罪这个事有没有缓刑的可能?
史成涛律师
2024-06-15 14:32:48
一般来说是有判缓的可能性,还要看具体情况
问题:帮助网络信息所得罪这个事有没有缓刑的可能?
杜强吉律师
2024-06-19 09:09:43
你好,可以具体说一下
问题:洗钱30万获利1万2千元,会不会判刑?
吕美亮律师
2024-06-19 10:46:21
属于对家属的情况告知。是正常的程序,注意防骗即可
问题:外地派出所通知,亲自拿家属逮捕通知书过来给我签字,这是什么意思?
吕美亮律师
2024-06-19 10:20:41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题:网络开设赌场罪,获利分红11万,建议量刑5年重吗?
吕美亮律师
2024-06-17 09:18:28
未遂,现在被立案了吗?
问题:强奸中止会不会判刑?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06-15 16:44:49
你好 ,想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具体讲一下。
问题:三个老板的资金在我卡里340万被我用了被别人给骗了,我主动还了45万这是要被判多久?
张少锋律师
2024-06-18 08:30:57
您好您是遇到什么法律问题?
问题: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情节较轻的标准是什么?
钱威律师
2024-06-17 08:36:54
你好可以根据你的情况进行
问题:信用卡六万逾期一年多银行以诈骗案递交了?
钱威律师
2024-06-17 01:41:41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具体情况进行维权
问题:信用卡逾期被银行以诈骗案立案?
钱威律师
2024-06-19 19:02:07
你好,这边可以详细沟通的吗
问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开除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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